目前,香港並無立法,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,承認某人重置的、後天取得的或屬意的性別。在某些情況下的性別變更能在身分鑑別的範籌得到承認,但在法律地位的層面上則未能獲得承認。目前的制度是,一名手術後變性人士可以申請更改其香港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,而他/她需要提供醫學證據以證明其性別在完成一系列療程後已經變改。
一般來說,有關人士可憑藉醫學證明書,根據《人事登記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177A章)第14及18條申請更改香港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,以反映其重置性別。倘性別重置手術是在香港以外進行,則醫學證明書應載述進行該手術醫生的醫學資格、取得資格的地點及其他聯絡資料。如難以從在香港以外進行重置手術的醫生取得相關證明,申請人可要求一名香港的註冊醫生為已進行的重置手術作出評估。
平機會表示對性別承認法立法的支持,認為法例不應規定跨性別人士完成變性手術,並指自我聲明(self-declaration)的方式,是立法的最佳模式。用意是尊重跨性別人士的權利,保障他們的尊嚴、身體完整和自主的權利,與國際人權標準一致。國際特赦組織亦支持一個快速,透明度高,和無障礙的申請程序給有需要人士,並在參考外國例子時作出仔細評估,防止引入有機會侵犯人權的條例。
平機會提交的意見書,表明性別承認法不應要求跨性別人士接受醫學診斷,就應有權改變性別,以尊重他們的人權。該會建議,當局可考慮要求跨性別者的醫生或心理醫生作出聲明,證明該人士正接受適當治療(clinical treatment),這些治療可以是心理輔導等,但不能要求是荷爾蒙或手術治療。平機會表明不同意採用英國模式,認為英國要求醫學診斷等規定,並不適合香港。該會表明:「性別認同立法的最佳模式,是一個允許自我聲明,且沒有或是只有最低的醫學要求。」